【EBM情报站】2014盘点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改革新政
发布日期: 2014-07-17 来源:员福网

  近日,全国各省市的住房公积金调整都有做出调整,随着北京等一线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进一步放宽外,其他各省市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都有一定的调整。

北京公积金由一年提取一次缩紧为3个月提取一次

  日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提取公积金时,将不再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材料,而租房提取公积金也将由一年提取一次缩紧为3个月提取一次,提取的限额为本人和单位缴存公积金3个月的总和。


天津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基数不低于1680元

  7月1日起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调整后缴存基数最低为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缴存比例仍为11%。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天津2014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

上海调整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最新消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标准,新标准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标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26元。

  至于存缴的比例,仍与原先标准一致,即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6091元(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25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600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进一步细化

  根据统计部门的划分,今年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进一步细化。其中,根据郑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非私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22元,非私有单位缴存职工2013年度的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当年平均工资水平(44622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即371.85元,44622÷12×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水平80%(35698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即237.99元,35698÷12×8%)。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武汉市于7月1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定期提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初衷是国家让人们集腋成裘、互帮互助,从而保障大家买得起房子,可落实下来却被誉为“隐性福利”,甚至被认为是产生“劫贫济富”严重不公的根源,一直以来都颇受大众的争议。最近北京、上海、乃至武汉接连出台新政,看来政府也在想改变这一现状,将住房公积金让更多低收入者享受其利好,而不让普通老百姓望“金” 兴叹。

  武汉公积金贷款总额与缴存余额和缴存年限挂钩,低收入职工提取公积金,虽然可以增加一些年收入,但如果将来要买房,贷款总额将大幅减少或不能贷款。“公积金是一项互助性制度,提走了自己的公积金,也就不能再享受别人的帮助。”陈祖信表示,虽然放宽了提取,但人们提取公积金应主要用于住房类消费。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将继续执行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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