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企业年金办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结束了试行周期,证明了企业年金是一项设计科学、保障合理、运行安全的社会保障项目,另一方面,通过对试行办法的进一步完善,也开启了企业年金新的历史。
《企业年金办法》不仅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已经有8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到了2300多万人。
相比较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制度基本框架建立至今已有十余个年头,但是,企业年金并不广为人知。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设立企业年金是非强制性的,考虑到运营成本,企业也就没有宣传和设立的动力;同时,职工一般比较看重到手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自然也就对企业年金知之甚少。
有专家指出,新办法对试行办法有了许多补充和修改,适应性变得更强,为鼓励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福利政策,也有利于更广大的职工了解和采纳这一待遇制度。
例如,新办法加大了推行的力度,突出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意图。具体包括下调了企业筹资规模上限和缴费占工资总额的上限,缩小了企业内的分配差距;同时,对于企业未来可能有的各种情况,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并明确规定了职工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规则。
此外,新办法也灵活了领取的条件和方式,员工未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领取和处理企业年金,增强了职工年金使用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以上改变,将促使企业年金成为一种双赢福利制度,在保障单位各种激励约束诉求的同时,切实保护员工个人的企业年金合法权益,进而提升企业和员工双方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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